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张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882号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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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882号之十一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张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张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882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住所地泸县福集镇龙脑大道6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0893460XQ。负责人:杨娟,系该公司泸县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红,女,1969年1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还借款本金118331.24元并承担诉讼法、执行费等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红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882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住所地泸县福集镇龙脑大道6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0893460XQ。负责人:杨娟,系该公司泸县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红,女,1969年1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还借款本金118331.24元并承担诉讼法、执行费等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红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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