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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李龙龙彩钢钢构有限公司、刘作兵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3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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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436号
  • 案件名称

    神木市李龙龙彩钢钢构有限公司、刘作兵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神木市李龙龙彩钢钢构有限公司;刘作兵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3436号原告:神木市李龙龙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法定代表人:李龙龙,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连鸿,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燕,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作兵,男,1971年2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神木市李龙龙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依据神木法院(2021)陕0881民初30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作兵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作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神木市李龙龙彩钢钢构有限公司支付彩钢款38858元,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对被执行人刘作兵适用限制消费措施;4.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神木市李龙龙彩钢钢构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胜强审 判 员  李 智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昆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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