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忠才、章正社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浙0903财保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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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903财保18号案件名称
程忠才、章正社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舟山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程忠才;章正社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903财保18号 申请人:程忠才,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7210177251。 诉讼委托代理人:殷朝位,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章正社(曾用名:章正坐),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公民身份号码332626196712280015。 申请人程忠才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章正社和案外人章爱群共有的位于浙江省三门县的不动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300000元。程忠才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并于2021年9月16日缴纳保全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程忠才已向本院提供担保函,其提出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章正社和案外人章爱群共有的位于浙江省三门县的不动产【XX/三国用(XX)第XX号】,查封期限三年,保全限额300000元。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程忠才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丁剑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祝祺祎 代书记员朱丹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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