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振祥远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冯树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9民初7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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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9民初7757号案件名称
天津振祥远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冯树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天津振祥远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冯树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9民初7757号原告:天津振祥远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李庄子村北50米。法定代表人:裴振彪,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增,蓟州区东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树生,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天津振祥远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振祥远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董 非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盛长普书 记 员 王存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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