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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特亮与长沙海天园林休闲山庄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8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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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8611号
  • 案件名称

    杨特亮与长沙海天园林休闲山庄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杨特亮;长沙海天园林休闲山庄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8611号原告:杨特亮,男,195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姣,女,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路口镇万年桥村九江,系原告之女。被告:长沙海天园林休闲山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海棠村。法定代表人:周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忻,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长沙县北山镇新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县北山镇新云村泥梅希塘组。法定代表人:屈胜。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根,村民委员会原综治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煜鑫,村民委员会综治主任。第三人:长沙县北山镇新云村下赤塘村民小组,住所地:长沙县北山镇新云村下赤塘村。组长:杨意强。原告杨特亮诉被告长沙海天园林休闲山庄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沙县北山镇新云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县北山镇新云村下赤塘村民小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杨特亮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特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特亮撤诉。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计173元,由原告杨特亮负担。审判员  陈绥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成 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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