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铭、高密市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785执恢59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785执恢599号
  • 案件名称

    李铭、高密市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高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李铭;高密市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85执恢599号申请执行人李铭。被执行人高密市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铭与高密市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7民终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卓志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张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