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菲丽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7执5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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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7执5686号案件名称
李菲丽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菲丽;北京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7执5686号申请执行人李菲丽,女,汉族,1986年9月25日出生,住天津市红桥区,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北京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中铁建设大厦17A层。法定代表人缪志平,财务总监。申请执行人李菲丽与被执行人北京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21]第1817号调解书生效后,北京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菲丽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案款人民币1.140035万元。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互联网银行账户、无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均已被多次冻结,现已无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开发的房产若干套,但均为安置房项目,且项目土地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无法处置。本院已于2021年7月2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案款全部未到位。经询问,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上述调查结果,且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21]第1817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景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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