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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正浩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张家界龙庭十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02执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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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02执353号
  • 案件名称

    张家界正浩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张家界龙庭十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张家界正浩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张家界龙庭十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02执353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正浩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2MA4L552B7P,住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永康居委会原种场(个体商业城145号)。法定代表人:吴平凤,任财务经理。被执行人张家界龙庭十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MA4QBDU474,注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威乐御花园住宅小区(二期)5幢12层1215号房。法定代表人:周思悦,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张家界正浩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界龙庭十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的(2020)湘0802民初9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家界龙庭十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家界正浩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家界龙庭十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4月1日向张家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于2021年6月16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保险情况。于2021年3月11日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定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于2021年5月19日向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街道龙门社区居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申请人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21年4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5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作出了司法拘留决定。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3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26000元、诉讼费267元,均未执行到任何金额。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 悦审判员 孙志鹏审判员 高红定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嘉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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