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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保国、万道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411执1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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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411执1370号
  • 案件名称

    张保国、万道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保国;万道旨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411执1370号申请执行人:张保国,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珂,河南煜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万道旨,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张保国与万道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411民初3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万道旨应向张保国偿还借款10万元。案件受理费3820元,由万道旨负担。因万道旨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张保国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一、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5月1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通过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万道旨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2、通过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宋战胜名下证券信息。3、通过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宋战胜名下保险信息。三、2021年5月17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及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1、通过查询,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万道旨的下落。2、通过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万道旨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3、通过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万道旨名下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四、2021年9月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万道旨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由于被执行人万道旨未按本院要求申报财产,2021年9月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万道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0万元、诉讼费3820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万道旨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张保国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赵 毅审判员 张晓鹏审判员 陈永贤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明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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