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xx、李xx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30执恢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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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30执恢52号案件名称
高xx、李xx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高xx;李xx;邯郸市xxxxx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xxxx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30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高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邱县。被执行人:李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邯郸市xxxxx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法定代表人:金xx,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邯郸市xxxx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岩,职务: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xx与被执行人李xx、邯郸市xxxxx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xxxx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30民初1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高xx与被执行人邯郸市xxxx开发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高xx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30民初1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晋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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