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宾斌、邱奕展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2021)桂1103民特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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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103民特49号案件名称
黄宾斌、邱奕展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贺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黄宾斌;邱奕展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桂1103民特49号申请人:黄宾斌,女,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被申请人:邱奕展,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代理人:邱滢(系被申请人邱奕展的女儿),女,199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申请人黄宾斌申请认定邱奕展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黄宾斌称,黄宾斌与邱奕展为夫妻关系,邱滢系黄宾斌、邱奕展的婚生女儿。2021年3月18日,邱奕展因突发大动脉闭塞性脑梗死,当前在贺州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四肢瘫痪,脑梗死恢复期,双侧大脑中动脉M1段闭塞,继发性癫痫,肺部感染,高血压病2级-很高危组,尿路感染,双下肢静脉血栓形成,电解质代谢紊乱(低钾血症),贫血(营养性),患者昏迷,自发睁眼,刺痛肢体无反应,呼叫无反应,不能语言,持续性植物状态。现为支付邱奕展长期住院所产生的高额护理费、营养费以及其他费用,决定将夫妻共有的房屋出售,以获得资金用于支付后续治疗费,但因邱奕展目前情况已经恶化,处于植物状态,无法正常表达自己意志,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宣告邱奕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黄宾斌为邱奕展的监护人。代理人邱滢称,申请人述称完全属实,邱奕展属于持续性植物状态,同意宣告邱奕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黄宾斌为邱奕展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及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本院对申请人所陈述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贺州市中医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被申请人邱奕展处于昏迷,自发睁眼,刺痛肢体无反应,呼叫无反应,不能语言,持续性植物状态,已属于不能辩认自己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邱奕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黄宾斌为邱奕展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德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靖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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