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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宾斌、邱奕展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2021)桂1103民特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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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103民特49号
  • 案件名称

    黄宾斌、邱奕展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贺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黄宾斌;邱奕展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桂1103民特49号申请人:黄宾斌,女,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被申请人:邱奕展,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代理人:邱滢(系被申请人邱奕展的女儿),女,199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申请人黄宾斌申请认定邱奕展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黄宾斌称,黄宾斌与邱奕展为夫妻关系,邱滢系黄宾斌、邱奕展的婚生女儿。2021年3月18日,邱奕展因突发大动脉闭塞性脑梗死,当前在贺州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四肢瘫痪,脑梗死恢复期,双侧大脑中动脉M1段闭塞,继发性癫痫,肺部感染,高血压病2级-很高危组,尿路感染,双下肢静脉血栓形成,电解质代谢紊乱(低钾血症),贫血(营养性),患者昏迷,自发睁眼,刺痛肢体无反应,呼叫无反应,不能语言,持续性植物状态。现为支付邱奕展长期住院所产生的高额护理费、营养费以及其他费用,决定将夫妻共有的房屋出售,以获得资金用于支付后续治疗费,但因邱奕展目前情况已经恶化,处于植物状态,无法正常表达自己意志,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宣告邱奕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黄宾斌为邱奕展的监护人。代理人邱滢称,申请人述称完全属实,邱奕展属于持续性植物状态,同意宣告邱奕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黄宾斌为邱奕展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及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本院对申请人所陈述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贺州市中医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被申请人邱奕展处于昏迷,自发睁眼,刺痛肢体无反应,呼叫无反应,不能语言,持续性植物状态,已属于不能辩认自己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邱奕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黄宾斌为邱奕展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德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靖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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