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辛集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1民初335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1民初3351号
  • 案件名称

    辛集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辛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辛集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媚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1民初3351号原告:辛集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东华路北段(建设住宅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7603032829。法定代表人:王浩岗,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春见,张瑾,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媚,女,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原告辛集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经诉前调解,原告辛集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原告辛集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辛集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刘铁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