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萍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236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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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2369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萍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萍萍;丁东其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23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交通北路**。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诚,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茶陵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胡萍萍,女,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丁东其,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萍萍、丁东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23执23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乔波审判员 彭飞燕审判员 申永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萍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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