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萍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2369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236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萍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萍萍;丁东其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23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交通北路**。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诚,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茶陵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胡萍萍,女,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丁东其,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萍萍、丁东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23执23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乔波审判员  彭飞燕审判员  申永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萍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