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李嫣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2执1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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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执1253号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李嫣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李嫣;潘礼勇;郭井贵案件缘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2执125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大道与青年大道交汇口林邑财富中心1楼和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31000557628495X。法定代表人:易宏。被执行人:李嫣,女,汉族,1978年7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潘礼勇,男,汉族,1977年3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郭井贵,男,汉族,1967年4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嫣、潘礼勇、郭井贵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002执12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莹审判员 周辉丽审判员 田忠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哲彬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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