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亚君、王成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1执1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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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1189号案件名称
刘亚君、王成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刘亚君;王成仁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1执1189号申请执行人:刘亚君,女,汉族,住蛟河市。被执行人:王成仁,男,汉族,住蛟河市。申请执行人刘亚君与被执行人王成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吉0281民初348号调解书,调解:“被告王成仁于2021年2月28日前给付原告刘亚君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以3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止,利率按年息6%计算;以1.5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还清本金时止,利率按年息6%计算)。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王成仁负担。”调解生效后,王成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实的义务,刘亚君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成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29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王成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传票。现王成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冻结有存款的账户,刘亚君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袁 君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赵宏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明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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