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翼、黄江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2民初2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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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民初2416号案件名称
方翼、黄江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方翼;黄江平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民初2416号原告:方翼,男,汉族,1981年4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黄江平,男,汉族,1972年7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茶陵县。原告方翼与被告黄江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方翼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翼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翼撤回对被告黄江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34元,减半收取717元,由原告方翼承担。审判员 胡卫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肖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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