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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2021)辽03刑申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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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刑申78号
  • 案件名称

    徐汇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徐汇泽
  • 案件缘由

    其他刑事犯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21)辽03刑申78号徐汇泽:你因徐云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20)辽0381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2021)辽03刑终148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对徐云山减轻处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徐云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关于你提出的应认定徐云山自首的申诉理由。一、二审明确认定,徐云山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包括吸纳储户的宣传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范围、犯罪数额等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关键情节。因此其主动到案不符合认定被告人自首的法定条件,不应认定为自首。关于你提出的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被告人徐云山应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申诉理由。原审查明事实可以认定,被告人徐云山在吸收公众存款时虽以海城市兴盛饲料有限公司名义出具借据或存单,但所获资金并未全部用于该公司。还用于徐云山所有的鞍山丰尊德米业有限公司经营、偿还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储户的本金、利息等。因此徐云山的犯罪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单位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不符。你的此项申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关于你提出的原判决、二审裁定将部分货款及存款利息认定为犯罪金额系认定事实错误的申诉理由。被告人徐云山在供述其犯罪行为时对非法所得金额没有异议。对于所欠部分受害人的货款,被告人徐云山和赵洪芹给受害人出具了存款凭证,故货款性质已经转变。关于受害人将所获得的利息“续投”的性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明确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因此,你要求将以上涉案资金从被告人徐云山的犯罪数额中扣减,并减轻徐云山的刑罚没有法律依据。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予以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服判息诉。如你对本院审查结论不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依法行使申诉权。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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