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与孙翠花、刘桂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鲁0785执2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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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785执2989号案件名称
高密市人民法院与孙翠花、刘桂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高密市人民法院;孙翠花;刘桂开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85执2989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孙翠花。被执行人:刘桂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密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孙翠花、刘桂开罚金一案,申请执行人同意长期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785刑初267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卓志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张新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邢森云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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