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卢义博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121民初9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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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9165号案件名称
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卢义博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卢义博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121民初9165号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屏西路110号“A-one运动公园”办公楼四层。法定代表人:石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照,湖南立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婕,湖南立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义博,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德公司)与被告卢义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义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德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4000元;3.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取证消费、交通、餐饮、住宿等)合计10000元。被告卢义博未进行答辩。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1.大德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14日,经营范围包括承办设计、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企业形象策划、版权代理服务等。2.2017年4月12日,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出具(2017)湘长麓证民字第2533号公证书,证明所附《授权证明书》复印件与大德公司委托代理人何非常出示给公证员黄某的《湖南省公证协会涉台公证文书查验证明》的原本相符。华特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出具《授权证明书》载明:本公司,即华特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授权大德公司于授权期内就本公司享有完整著作权的音乐及音乐电视作品(具体详见所附作品清单)之复制、放映、信息网络传播、获得报酬等权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就卡拉OK经营行业及卡拉OK点播设备制造或提供商(VOD)行业独家行使如下专有权利:(一)许可卡拉OK经营者:1.1复制音乐作品(MV/MTV)并保存在其自用的存贮设备中,但其不得传播或发行;1.2放映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音乐电视作品(MV/MTV)。(二)许可或授权卡拉OK经营者或其他娱乐场所经营者按上述方式使用并向卡拉OK经营者收取费用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收取本授权证明书签发前的所有应当支付给本公司的费用。(三)许可卡拉OK点播设备制造或提供商(VOD)复制以安全的方式向卡拉OK经营者提供音乐电视作品(MV/MTV)。(四)许可或授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或网络用户,通过信息网络向卡拉OK经营者提供音乐电视作品(MV/MTV);许可或授权卡拉OK经营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音乐电视作品。(五)本授权证明书虽未列明,但为满足卡拉OK经营者提供卡拉OK伴唱服务进行复制、公开放映、传播之授权所必需,且为本公司享有该等权利之权源得以授权予大德公司,则该等权利亦属本公司予大德公司之权利,除此之外任何其他之权利皆属本公司所保留。(六)自行确定代理人并通过代理人行使上述权利。(七)在行使上述权利范围内,大德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刑事告诉、行政投诉等方式,并不限于向授权书签发前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人主张权利的权利。(八)授权证明为证明被授权人已经支付了授权期内的全部款项,并确认授权期间自2015年6月30日始至2018年6月30日止。上述《授权证明书》所附的《授权音乐电视作品(MV/MTV)清单》内包括了涉案的二百四十九首音乐电视作品。《华特流行经典合辑》原版光碟包装盒上印有“三辰影库音像出版社”、“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归属于华特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监制: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内容,出版物内含有光碟37张,歌曲清单1本,封面均印有“华特流行经典合辑”字样,每张光碟正面均印有该光碟编号及收录的音乐电视作品名称。3.2017年7月14日,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出具(2017)湘长麓证民字第5483号公证书(以下简称5483号公证书)载明,申请人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与公证人员吴某某、易某某于2017年5月25日来到位于湖南省浏阳市家标有“唱享KTV”、“唱享热线83288555”、“添福宾馆”等字样建筑物,并进入该建筑物三楼,该KTV大厅的一侧显示有“唱享KTV”字样,上述三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唱享KTV的“8305”包房内进行消费,在支付消费费用后取得了显示有“特约商户名称:浏阳市古港镇添福宾馆”等字样的签购单;和取得盖有“唱享KTV发票专用章”的印章的《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六张。5483号公证书所附《点歌清单》中包括了歌曲名为《寂寞惹的祸》、《你的路我的梦》、《甘愿》、《练舞功》等二百四十九首涉案作品。经当庭比对,取证光盘中播放的二百四十九首被诉侵权音乐电视作品与《华特流行经典合辑》原版光碟中相对应的二百四十九首涉案权利作品一致,本院对此亦予以确认。4.浏阳市古港镇唱享歌厅成立于2015年11月18日,经营范围为KTV歌厅娱乐服务。被告卢义博系浏阳市古港镇唱享歌厅的经营者,该歌厅已办理注销登记。5.庭审中,原告大德公司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原告的申请未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一、被告卢义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二、关于著作权权属的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上述音乐电视作品所署著作权人为华特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华特公司对涉案二百四十九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三、关于被诉侵权作品与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是否相同的问题。大德公司通过华特公司出具的《授权证明书》,从著作权人华特公司处取得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以及许可卡拉OK经营者放映、复制涉案作品及向卡拉OK经营者收取费用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方提起民事诉讼。经比对确认,取证光盘所播放的为每首被诉侵权作品的开头部分,虽未对全部作品予以完整录制,但其录制的部分与大德公司涉案作品从动态画面、词曲作者及演唱者信息、歌词字幕的内容与出现形式等特征构成整体一致,应当认定为相同的作品。四、关于卢义博是否侵犯了大德公司的放映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放映权是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被告卢义博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包房内放映大德公司享有授权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且未支付报酬,侵害了大德公司就其权利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五、赔偿数额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之规定。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交被告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相关证据,大德公司实际损失和被告卢义博具体获利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数量、类型、被诉侵权行为性质、后果、主观过错程度及被告经营的歌厅已办理注销登记等因素,判定赔偿数额为60000元(含维权费用),对于大德公司超过此数额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卢义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费用)60000元。二、驳回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9620元,减半收取4810元,由被告卢义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左登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陈洋书 记 员 陈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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