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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振广、于程隆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7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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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7836号
  • 案件名称

    冯振广、于程隆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冯振广;于程隆
  • 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78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振广,男,汉族,1982年10月1日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程隆,男,汉族,1989年11月21日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源,辽宁峰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冯振广因与被上诉人于程隆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2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振广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冯振广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99元,减半收取99.50元,由上诉人冯振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迪审 判 员  王 歆审 判 员  王家永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秀颖书 记 员  孙雨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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