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茂杰、丁应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5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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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5533号案件名称
蒋茂杰、丁应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蒋茂杰;丁应举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5533号原告:蒋茂杰,男,1989年5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丁应举,男,1979年10月5日生,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蒋茂杰与被告丁应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蒋茂杰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茂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茂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15.4元,减半收取57.7元,由原告蒋茂杰负担。审判员 张 婧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大青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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