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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茂杰、丁应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5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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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5533号
  • 案件名称

    蒋茂杰、丁应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织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蒋茂杰;丁应举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5533号原告:蒋茂杰,男,1989年5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丁应举,男,1979年10月5日生,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蒋茂杰与被告丁应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蒋茂杰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茂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茂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15.4元,减半收取57.7元,由原告蒋茂杰负担。审判员 张 婧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大青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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