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刘海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1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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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执1365号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刘海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永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刘海丰;于红伟;吉林市上佳制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21执13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被执行人:刘海丰。被执行人:于红伟。被执行人:吉林市上佳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海丰、于红伟、吉林市上佳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吉0221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622元。本院认为,(2020)吉0221民初88号判决书确定内容6992025.31元中的2622元,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1)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20)吉0221民初88号判决书确定内容6992025.31元中的2622元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次申请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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