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静、铭川(威海)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2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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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2220号案件名称
刘红静、铭川(威海)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红静;铭川(威海)制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2执2220号申请执行人刘红静,女,汉族,1988年4月26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铭川(威海)制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红静与被执行人铭川(威海)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依据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临区劳人仲案字(2021)第76-2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款**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措施:一、于2021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亦未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二、于2021年5月18日、8月2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不动产、保险、车辆等财产信息,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中国人民银行未反馈信息;三、于2021年5月25日对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示。综上,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不申请对被执行人悬赏执行,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各项执行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临区劳人仲案字(2021)第76-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东审判员 丛明霞审判员 杨继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陶 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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