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徐州市铜山张集粮库、路萍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12民初933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12民初9330号
  • 案件名称

    徐州市铜山张集粮库、路萍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徐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徐州市铜山张集粮库;路萍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9330号原告:徐州市铜山张集粮库,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法定代表人:冯建,该公司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成民,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科,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路萍,男,195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徐州市铜山张集粮库(以下简称“张集粮库”)诉被告路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告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书载明土地使用权人为铜山县吴邵乡粮管所,该所更名为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吴邵粮油管理所(以下简称“吴邵粮管所”),于2021年4月16日注销。吴邵粮管所的类型为全民所有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徐州市铜山区财政局,原告未提交吴邵粮管所依法清算的材料。2013年2月16日,徐州市铜山区粮食局发出通知将吴邵镇粮油管理所并入张集镇粮油管理所,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修正)》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吴邵粮管所已经注销,原告未提交吴邵粮管所依法清算的材料,本案应以吴邵粮管所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因张集粮库并非吴邵粮管所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张集粮库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对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修正)》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州市铜山张集粮库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孟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锦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