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高驻军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5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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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5620号案件名称
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高驻军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高驻军;海南浩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朱红琴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5620号原告: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福居委会中联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2081357764W。法定代表人:田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梦凡,男,199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系公司法务。被告:高驻军,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海南浩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华兴路南侧县供电公司住宅区B幢7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7MA5RD6112A。法定代表人:马红旗。被告:朱红琴,女,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郑州市金水区。原告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驻军、海南浩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朱红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驻军、海南浩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朱红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驻军、海南浩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朱红琴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柳晓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郭领先书 记 员 舒 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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