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小红、龙小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27执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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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27执295号案件名称
徐小红、龙小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徐小红;龙小情;彭英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27执295号申请执行人徐小红,女,1983年9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被执行人龙小情,女,1985年9月2日出生,土家族,保靖县,永顺县。被执行人彭英辉,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本院受理执行的徐小红诉龙小情、彭英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20)湘3127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龙小情、彭英辉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609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609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3月18日给付,利随本清),因被执行人龙小情、彭英辉没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609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龙小情、彭英辉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龙小情、彭英辉银行存款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冻结),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保险、工商、车辆等均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田景柱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进行公开。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通过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它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609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尚未执行标的为260900元及利息。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本院对被执行人龙小情、彭英辉银行存款已经冻结,其它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彩虹审判员 田正友审判员 向云花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宝萍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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