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义辉、贺吉林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6执保422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26执保42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王义辉、贺吉林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王义辉;贺吉林;尚红卫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26执保422号之二申请保全人:王义辉,男性,汉族,1975年3月15日出生,住平原县;被保全人:贺吉林,男性,汉族,1968年12月21日出生,住平原县;被保全人:尚红卫,男性,汉族,1966年11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因王义辉与贺吉林、尚红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原县人民法院2021年8月24日生效的(2021)鲁1426民初2297号民事裁定书,保全申请人王义辉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贺吉林、尚红卫名下11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尚红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信用卡中心的账户存款11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晓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白华鹏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