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兰、张志迎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12民初9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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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12民初9230号案件名称
陈中兰、张志迎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陈中兰;张志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9230号原告:陈中兰,女,193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张志迎,男,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中兰诉被告张志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中兰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中兰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孙金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李 露书 记 员 孙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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