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华、杨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56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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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567号之二案件名称
陈晓华、杨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陈晓华;杨张;马椰;张华生;湖南度归渡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5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晓华,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杨张,女,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马椰,男,199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张华生,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阿拉善盟。被执行人湖南度归渡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139号文化大厦1415号。法定代表人马椰。申请执行人陈晓华与被执行人杨张、马椰、张华生、湖南度归渡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的(2020)湘0121民初10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张、马椰、张华生、湖南度归渡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晓华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21年2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杨张、马椰、张华生、湖南度归渡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当日向申请执行人陈晓华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2月2日、2021年6月14日、2021年9月17日,本院三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杨张、马椰、张华生、湖南度归渡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保险、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2月4日,本院在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有不动产登记。2021年2月3日,本院在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张与马椰按份共有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权证号码:201××××4059号、20180034060号)、1××6号房产(权证号码:201××××6538号、20180036537号),并对上述两处房产采取了司法拍卖措施。经过两次拍卖及变卖,均因无人竞买流拍,且申请执行人陈晓华不同意以物抵债。2021年2月3日,本院在长沙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无记录。2021年2月2日,本院向内蒙古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发出委托查询函,委托该院查询被执行人张华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阿拉善左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及住房公积信息,并调查其财产情况。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反馈了查询结果。被执行人张华生在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及住房公积金信息,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2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杨张、马椰的户籍所在地调查。经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陈晓华未能向本院提供。2021年2月2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杨张、马椰、张华生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2021年2月2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湖南度归渡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椰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陈晓华,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借款本金106351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2350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经过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继续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浩审判员 何晓璐审判员 刘建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宏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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