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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翠、河南省坤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8执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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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28执928号
  • 案件名称

    徐翠、河南省坤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遂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徐翠;河南省坤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8执928号申请执行人:徐翠,女,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执行人:河南省坤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段太和花园21楼西4户。法定代表人:韩新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徐翠与河南省坤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遂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728民初9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河南省坤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前退还原告徐翠所交认筹诚意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被告河南省坤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原告徐翠已预交525元,被告河南省坤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前还款时径行支付给原告徐翠。因河南省坤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徐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7月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到被执行人河南省坤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银行账户,但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已经对其银行账户进行轮候查封;2.网络查控系统显示河南省坤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无保险、无车辆。三、2021年7月9日,向遂平县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坤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遂平县金地花园项目土地和房产均已被其他法院其他案件多轮查封。经对被执行人河南省坤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河南省联网进行调查,查到被执行人有40个案件正在执行,涉及金额数千万元,涉及平顶山市多家法院。2021年7月26日到遂平县金地花园售楼部进行现场调查,售楼部已经关门停止营业,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四、2021年7月2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1年9月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50525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豫1728执92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 东审判员 李 蔚审判员 袁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真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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