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忆群、青海俊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8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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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保840号案件名称
吴忆群、青海俊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吴忆群;青海俊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840号申请人:吴忆群,男,1970年9月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申请人:青海俊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 法定代表人:周生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吴忆群与被申请人青海俊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吴忆群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海俊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G216线北屯至富蕴公路工程PPP项目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到期的工程款107万元予以保全。本院作出(2021)新4322民初1244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青海俊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G216线北屯至富蕴公路工程PPP项目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未领取的工程款107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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