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铁昌、邵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30民初3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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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30民初3615号案件名称
付铁昌、邵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盱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付铁昌;邵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30民初3615号原告:付铁昌,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告:邵辉,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原告付铁昌与被告邵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3日立案。原告付铁昌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铁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铁昌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铁昌负担。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亚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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