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伟杰、陈亚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1执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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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执943号案件名称
唐伟杰、陈亚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唐伟杰;陈亚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1执943号申请执行人:唐伟杰,男,199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市。被执行人:陈亚运,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伟杰与被执行人陈亚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唐伟杰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121执9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海平审 判 员 江柏林审 判 员 周高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旭明书 记 员 王琴琴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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