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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想杰、上海首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2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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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2053号
  • 案件名称

    邓想杰、上海首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邓想杰;上海首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金吉鸟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2053号原告:邓想杰,女,200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上海首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530号321-3室。法定代表人:王爱华。被告:天津金吉鸟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卫津路与新兴路交口嘉利大厦1-401。法定代表人:戴刚。原告邓想杰与被告上海首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金吉鸟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邓想杰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想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邓想杰负担。审判员  倪天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 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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