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想杰、上海首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2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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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2053号案件名称
邓想杰、上海首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邓想杰;上海首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金吉鸟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2053号原告:邓想杰,女,200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上海首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530号321-3室。法定代表人:王爱华。被告:天津金吉鸟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卫津路与新兴路交口嘉利大厦1-401。法定代表人:戴刚。原告邓想杰与被告上海首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金吉鸟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邓想杰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想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邓想杰负担。审判员 倪天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 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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