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辉、四川准达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5执1147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105执11476号案件名称
刘辉、四川准达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刘辉;四川准达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5执11476号申请执行人刘辉,男,汉族,1961年12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四川准达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同诚路39号。法定代表人敬旭,职务不详。刘辉与四川准达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5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13698元、执行费6105元。执行中,本院在另案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准达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A2××××、川A0××××的车辆,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59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兆丰执行员 李双华执行员 阚能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默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谷敏、姜永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1执1604号 下一篇 邓想杰、上海首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20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