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龙子湖区留君钢材经营部、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民终2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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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民终2583号案件名称
蚌埠市龙子湖区留君钢材经营部、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蚌埠市龙子湖区留君钢材经营部;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分公司;石克龙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民终25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蚌埠市龙子湖区留君钢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路450号A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00MA2QW3BY5D(1-1)。经营者刘君,女,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远,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上海律与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6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152681407W。法定代表人:李义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士琪,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丙元,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2609号新能大厦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062484418X。负责人:石克龙,该分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克龙,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2609号新能大厦7楼。上诉人蚌埠市龙子湖区留君钢材经营部因与上诉人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分公司、石克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2民初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2民初6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蚌埠市龙子湖区留君钢材经营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067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06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郭晓红审 判 员 李丰年审 判 员 张 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祁克轩书 记 员 杨怡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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