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马鞍山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斌等业主知情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05民终150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5民终1501号
  • 案件名称

    马鞍山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斌等业主知情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马鞍山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斌;毛芳菲;董文明;尹姗姗
  • 案件缘由

    业主知情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05民终15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江东大道1480号东部经济大厦604。法定代表人:郑茂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超,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航,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斌,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芳菲,女,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文明,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姗姗,女,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上诉人马鞍山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泰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斌、毛芳菲、董文明、尹姗姗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503民初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和泰物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并由各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赵斌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系和泰国际花园业主,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二、本案适用法律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并未明确规定物业公司需向业主公开服务人员持证上岗的上岗证、各年度服务人员的基本情况、职责分工等事项,一审法院依据上述法条作出裁判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赵斌辩称,其确系和泰国际花园业主,并补充提交了不动产权证。按照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物业公司经理及财务人员、水电工等服务人员需持证上岗,且物业公司服务人员基本情况、职责分工等事项,涉及业主安全等问题,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公示。和泰物业公司执行一级物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提供对应服务标准。毛芳菲、董文明、尹姗姗未提交答辩意见。赵斌、毛芳菲、董文明、尹姗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和泰物业公开和公示:(1)和泰物业公司营业执照、服务人员持证上岗的上岗证、各年度和泰物业公司服务人员基本情况、职责分工、联系方式及投诉机制,各年度物业公司对业主满意度的调查表、满意度明细,小区的停车管理方案及人员配置;(2)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登记、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方式、计算起始时间、价格举报电话、安全生产应急预案;(3)各年度小区的公共区域、公共部位、公共设备设施的收益明细;(4)各年度公共区域部位及设备设施的养护记录,设施设备的年检手续;(5)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筹集使用情况,配套设施和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竣工验收的资料;(6)各年度对楼体外墙楼顶防水的养护记录、物业服务用房使用情况;(7)各年度对公共区域的绿化部位的养护记录;(8)国家供水供电单位委托和泰物业公司收取水电费的委托书、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收支明细;(9)相关部门的检查合格准许使用的文件;2.判令和泰物业公司提供:2014年至今物业收支账目及明细、物业服务费缴纳账目、公共部位各年度出租经营情况及收支账目、各年度广告费收益项目、各年度停车位设置、数量和停车费收支项目、其他费用账目、接受和使用政府部门拨付给本小区的各类费用、设施和物品的账目、提取和使用本小区专项维修基金情况及收支账目;3.由和泰物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赵斌、毛芳菲、董文明、尹姗姗均是和泰国际花园业主。2014年和泰物业公司经和泰国际花园房地产开发商选聘为前期物业管理企业,至今一直在和泰国际花园提供物业服务。赵斌、毛芳菲、董文明、尹姗姗认为和泰物业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公示应当公示的项目。和泰物业公司认为其应该公示的项目均已公示,赵斌等人部分诉请公示项目不是法律规定必须公示项目或和泰物业公司不掌握该信息无法公示。一审法院认为,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和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享有知情权,可以向物业公司要求公布查阅依法应当向业主公开且确由物业公司掌握的情况和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和泰物业公司未予公示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公开的事项,侵害了业主的知情权。当然,赵斌等诉请的部分公示事项如: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筹集使用情况,和泰物业公司未动用该基金,无须公示;2.国家供水供电单位委托和泰物业公司收取水电费的委托书、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收支明细。水电费均是业主自行缴纳,和泰物业公司没有向业主收取过相关水电费,无须公示;3、相关部门的检查合格准许使用的文件,诉请不明确,无须公示。遂作出如下判决:一、马鞍山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公开和公示:(1)营业执照、服务人员持证上岗的上岗证、各年度服务人员基本情况、职责分工、联系方式及投诉机制,各年度物业公司对业主满意度的调查表、满意度明细,小区的停车管理方案及人员配置;(2)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登记、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方式、计算起始时间、价格举报电话、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二、马鞍山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赵斌、毛芳菲、董文明、尹姗姗查阅:(1)各年度小区的公共区域、公共部位、公共设备设施的收益明细;(2)各年度公共区域部位及设备设施的养护记录,设施设备的年检手续;(3)各年度对楼体外墙楼顶防水的养护记录、物业服务用房使用情况;(4)各年度对公共区域的绿化部位的养护记录;(5)2014年至今物业收支账目及明细、物业服务费缴纳账目、公共部位各年度出租经营情况及收支账目、各年度广告费收益项目、各年度停车位设置、数量和停车费收支项目。三、驳回赵斌、毛芳菲、董文明、尹姗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和泰物业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赵斌向本院提交了0041233号不动产权证,证明其系和泰国际花园9栋303户业主。和泰物业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系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综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赵斌是否是本案适格原告;2.服务人员持证上岗的上岗证、各年度服务人员的基本情况,职责分工、联系方式是否属于业主知情权范围。关于焦点一,业主知情权的权利主体是建筑区划内的业主,根据查明的事实,赵斌系和泰国际花园9栋303业主,其作为原告起诉,主体适格。关于焦点二,业主知情权是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具体到本案中,按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服务人员的上岗证、各年度服务人员的基本情况,职责分工、联系方式属于公共管理事项范围,涉及业主合法权益。公开各年度服务人员数量、职责分工、联系方式是物业服务公司将其提供的物业事项和负责人员以合理方式予以公开,应持证上岗服务人员的持证情况属于服务的质量要求事项范围。一审法院判决和泰物业公司公开上述项目于法有据。但在执行时,亦需注意对非必要事项,诸如服务人员的个人隐私事项,无需公开。综上所述,和泰物业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马鞍山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雍自涛审 判 员 徐 婕审 判 员 汪振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周红娟书 记 员 马婷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