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章、吴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0109民初4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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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民初4763号案件名称
李文章、吴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李文章;吴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0109民初4763号原告:李文章,男,199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明(系原告李文章父亲),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吴涛,男,199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 原告李文章与被告吴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文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涛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文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7,55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邮寄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因疫情学校放假疫情在家期间,于2020年3月21日至2020年4月5日期间,在被告的多次祈求下,因与被告是同学关系,有一定的信任度,就分别从微信、支付宝、花呗、这些手机软件上,借钱给被告合计7,550元,当时被告承诺一周还清。到期后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偿还,结果一直到2020年5月15日原告开学返校时,被告一直推脱不还,无奈之下,原告将此事告知父亲李延明(原告代理人)请求父亲全权代理此事,向贵院提起诉讼,希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合理请求。 被告吴涛未到庭。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7日期间,被告向原告借款7,550元。后原告找被告要求偿还其借款,但被告至今未偿还。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微信、支付安、花呗转账截图及庭审笔录在卷可以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7,550元的事实,有微信、支付宝、花呗转账记录及原告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7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一审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一切诉讼权利。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涛向原告李文章偿还借款7,5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90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被告吴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阿依夏古丽人民陪审员 朱琳人民陪审员 董吉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安文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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