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永林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12执2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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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12执2591号案件名称
谢永林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谢永林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12执2591号被执行人:谢永林,男,195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黔0112刑初178号刑事判决书,执行谢永林罚金一案。执行标的为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谢永林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后。被执行人谢永林属低保户并承诺每月履行罚金200元,直至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1)黔0112执259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树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家源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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