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斌与陈军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05执159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执1595号案件名称
邓斌与陈军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邓斌;陈军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执1595号 申请执行人邓斌,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陈军,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关于邓斌申请执行陈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05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本案仍未能全部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156780.54元,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好审 判 员 彭 磊 审 判 员 龚建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唐新宇书 记 员 刘丽莎 - 1 -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薛俊强罚金首次执行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川0402执1362号 下一篇 范书洪、周新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13民初77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