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书洪、周新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13民初775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413民初7758号案件名称
范书洪、周新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范书洪;周新华;李开淑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13民初7758号原告:范书洪,男,196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新华,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被告:李开淑,女,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书洪诉被告周新华、李开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范书洪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书洪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书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7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范书洪负担。审 判 员 陈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万涛涛书 记 员 张圣慧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邓斌与陈军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05执1595号 下一篇 李磊、李凤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2021)苏0707执18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