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鹰与上海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谢思亮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8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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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8477号案件名称
王鹰与上海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谢思亮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鹰;上海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谢思亮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8477号原告:王鹰,男,1962年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子,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行,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谢思亮。被告:谢思亮,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王鹰与被告上海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谢思亮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鹰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徐丹法官助理 王云书 记 员 王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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