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保480号申请人:深圳市得立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稔田社区工业北路43号第三层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403005615064827。法定代表人:孙立明。被申请人:娄底市新思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经济开发区(湖南天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内1-2号车间22-57卡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31321MA4R4DC10J。法定代表人:王亮贤关于申请人深圳市得立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娄底市新思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321民初330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娄底市新思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双峰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1民初3308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荣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 妙书 记 员 黄如鹤 更多数据: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