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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宝鑫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9执异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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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9执异62号
  • 案件名称

    杨宝鑫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杨宝鑫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9执异62号异议人(案外人,系杨宝鑫之妻):李娜,女,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82××××××××,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申请人:杨宝鑫(刑事案件被告人,曾用名杨宝根、绰号“杨发财”),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苗族,户籍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现服刑。本院在执行杨宝鑫、舒友锰等十一人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案外人李娜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在本院受理后的审查期间,案外人李娜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依法对案外人李娜的撤回异议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案外人李娜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李娜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明利审 判 员  胡兵玉人民陪审员  马铭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陈程程书 记 员  钟龄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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