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建兴、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本裁定8749(2021)陕0112执8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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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8749号案件名称
吴建兴、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本裁定8749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吴建兴;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执行裁定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874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建兴,男,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建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2民初18971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16711.66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151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网络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等信息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亦未能举证,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晓纲审 判 员 杜 娟审 判 员 王 昆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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