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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荣强、侯艾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2021)鲁0983民初579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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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983民初579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荣强、侯艾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肥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荣强;侯艾香;王元菊;周茂胜;戚香兰;周茂峰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983民初5797号之一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泰临路0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QF8XR。法定代表人:刘贺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廷军,男,系该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南南,山东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荣强,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告:侯艾香,女,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告:王元菊,女,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告:周茂胜,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告:戚香兰,女,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告:周茂峰,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荣强、侯艾香、王元菊、周茂胜、戚香兰、周茂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6元,减半收取计1003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均由被告李荣强负担。审 判 员  李 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温洪丽书 记 员  刘 峡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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