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荣强、侯艾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2021)鲁0983民初579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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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983民初5797号之一案件名称
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荣强、侯艾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肥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荣强;侯艾香;王元菊;周茂胜;戚香兰;周茂峰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983民初5797号之一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泰临路0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QF8XR。法定代表人:刘贺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廷军,男,系该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南南,山东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荣强,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告:侯艾香,女,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告:王元菊,女,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告:周茂胜,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告:戚香兰,女,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告:周茂峰,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荣强、侯艾香、王元菊、周茂胜、戚香兰、周茂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6元,减半收取计1003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均由被告李荣强负担。审 判 员 李 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温洪丽书 记 员 刘 峡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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