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永立与重庆稀程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310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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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3104号之一案件名称
段永立与重庆稀程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段永立;重庆稀程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23104号之一 原告:段永立,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永华,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硕夫,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稀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399号附56号第一层(物理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99268413F。法定代表人:周德福,执行董事。原告段永立与被告重庆稀程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段永立于2021年9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永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永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5.66元,减半收取2482.83元,财产保全费1741.89元,合计4224.72元,由原告段永立负担。 审 判 员 李世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邓丝雨书 记 员 田凤丽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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