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鸿军、何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1执78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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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执789号之一案件名称
肖鸿军、何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桂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肖鸿军;何雄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1执7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鸿军,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被执行人:何雄,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申请执行人肖鸿军与被执行人何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作出(2021)湘1021民督5号支付令,如下:由被申请人何雄偿还申请人肖鸿军借款2000000元。上述支付令生效后,由于何雄未按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后,向申请执行人肖鸿军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向被执行人何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在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何雄银行存款无足额财产,无证券账户。于2021年6月15日向桂阳县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桂阳县住房公积金、中国人民保险、桂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何雄其他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何雄在湖南省桂阳县有房产两套,该房产有抵押,已被本院查封,暂不宜处置。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6月15日、9月26日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上发起三次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何雄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何雄的房产。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对被执行人何雄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案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总金额为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7600元,执行费22400元,尚未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030000元,全案标的金额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6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的标的金额为2030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肖知平审 判 员 胡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 斌书 记 员 孟梅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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