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利得隆便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民初72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8民初729号案件名称
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利得隆便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利得隆便民店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729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号2幢5楼。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琼花,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为华,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盱眙利得隆便民店,住所地盱眙东方大道东方都市6A08西北方向70米。经营者:李扬。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盱眙利得隆便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0日申请将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数额由50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实收10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其文审 判 员 孙 洁人民陪审员 周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俊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24执1122号 下一篇 肖鸿军、何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1执789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