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荣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02执1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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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02执1764号案件名称
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荣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荣民;李洪伟;德州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02执1764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德州市大学西路1576号。被执行人:徐荣民,男性,汉族,1961年2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李洪伟,女性,汉族,1961年9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德州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勤奋街4号德州市德城区三八中路139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荣民、李洪伟、德州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德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1402民初63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处理方案,现申请人已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鲁1402民初6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振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振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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